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受處分人所辯均非可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九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被告執前情詞為辯,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均非可採。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述上訴意旨所陳各節,均非可採,其執此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扣案槍枝之重量顯不適合孩童把玩為由,認上訴人與謝智楷所稱將扣案槍枝交付十歲孩童把玩,均非可採,亦與證據法則有違。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被告等所為意圖仿製安眠藥,不知硝甲西泮為第三級毒品之辯解,均非可採等語(原判決理由叁、(原判決誤繕為)㈠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非可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身著紅色上衣、黑褲者)與劉勍相互推扯等情,有監視器光碟暨採證照片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ANGELGABRIELVALDES、劉勍互相鬥毆之行為,堪以認定,渠等所為之抗辯,均非可採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有無能力清償,並不得做為對抗原告之理由,故被告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移送人前述抗辯,均非可採。三、綜上,被移送人呂芳在、蔡榮宗確有上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非可採,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移送人二人前述抗辯,均非可採。三、綜上,被移送人林柏青、徐維立確有上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其另具狀表示本院行政錯誤、抗告費應改為裁判費、抗告費應由敗訴之人負擔而不得命抗告人限期繳納、裁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為法條錯誤云云(本院卷第7頁),顯屬誤會,均非可採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員警報告單在卷可稽,復扣得內含強力膠殘渣袋1只、強力膠1條可資佐證,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其辯稱未吸食強力膠及扣案物品非其所有等節,均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蕭秀麗及蕭清福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普卷宗,於法無據;又蕭清福主張如准聲請人閱卷,恐有觸及個人隱私資料之虞,惟未具體指明有何應限制聲請人閱卷之具體內容,及准閱後致其重大損害之虞,均非可採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只及已使用過之強力膠2條,按諸常理,若非供吸食用,焉有可能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且一般人焉有可能去撿拾上開物品,被移送人辯稱未吸食強力膠及扣案物品非其所有等節,均非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3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據前詞欲質疑舉發程序或裁罰金額云云,均非可採。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上所述,原判決已分別敘明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等所犯本件20罪之量刑及酌定之應執行刑,如何認為均屬妥適,以及上訴人等在原審執以指摘第一審量刑不當之各項理由,如何認為均非可採等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所辯各節均非可採,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究竟何者為可採,審理事實之法院自得參酌其他相關證據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述均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被告又辯稱:是朋友用我的名字買的;這部車還沒有到我的手,就已經撞爛了云云,被告前後所辯不一,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車因遭撞毀,故未停放於約定存放地點,其所辯均非可採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