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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無論聲請人係對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程序判決,或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實體判決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均應向為實體判決之臺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或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審法院對其所為之程序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而未經撤銷者,即有所謂實體確定力之存在,此時若再為另一實體判決,將使同一案件同時存在2個實體判決,非但有一案兩判之嫌,亦可能產生行為人單一犯罪行為受到重複評價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誤認上開程序判決為實體判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或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審法院對其所為之程序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判決自應撤銷第一審關於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之判決,且因有應實體判決而具保障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性,尚應將該未經實體判決之追加起訴部分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審判。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而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已確定之實體判決,聲請再審必先就具體個案之確定實體判決為對象提起,除附具該確定之實體判決繕本以資確定訴訟審理對象外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案確定之實體判決應為臺北地院一0九年度審訴字第二八六號判決,本院前開判決係屬程序判決,並非實體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對下級審法院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提起上訴,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100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如第二審法院係為實體判決,縱其判決駁回上訴後,再經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者,其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該第二審之實體判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或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審法院對其所為之程序判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經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或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審法院對其所為之程序判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該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原審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故須對實體判決為之,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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