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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按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或自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繫屬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彈劾主義,審檢分立,各有所司,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固不得遽為審理判決,然就已經起訴之案件,猶不得告而不理,應均予依法審理並作成裁判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法院應就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被訴之事實為審判,始符合彈劾主義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我國刑事訴訟採彈劾主義,在審判程序,乃由法院、檢察官(或自訴人)及被告形成訴訟結構之三面關係,以居於中立第三者之法院,基於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所為之攻擊、防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雖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尚有誤會,又「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我國刑事訴訟,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非經檢察官聲請書之主張,法院不宜審酌,原審自行率爾認定,顯有違法院之採彈劾主義,亦未斟酌「「已於97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毫無說明,即遽行判決,亦與彈劾主義原則有違。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加以侵占入己,所為應係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甚明,尚非竊盜罪可比,惟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與之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與被害人發現當時之現狀不符等情可知,顯係經不明人士竊取後棄置該處,而為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者無疑,是以,被告加以侵占入己,所為尚非竊盜罪可比,惟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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