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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9 筆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八項訂定之。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議長將彈劾案連同被彈劾人答辯書一併提報大會審議。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5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得依職權或經立法院或被彈劾人之申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 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8 條預覽 ↗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不因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而終止。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9 條預覽 ↗
彈劾案審議經過及議決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彈劾人及有關機關。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議決彈劾案之投票及開票,準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之規定。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政府為積極獎助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工作,特設置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 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 三、三民主義學術著作譯介之獎助。 四、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人才進修之獎助。 五、三民…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表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之。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會計長為當然委員,任期兩年;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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