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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係以一個散布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受刑人甲○○因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而經同法院以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三九八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拘役五十日、五十日及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藍聰敏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間係數罪併罰關係,尚有誤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影像誹謗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前開裁定附表所示之4罪中,編號1詐欺罪及編號2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6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並諭知聲請人就前述2項罪名各應繳納罰金新臺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3次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被告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5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訴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無罪。被訴加重誹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5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訴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無罪。被訴加重誹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LINE張貼猥褻照片於個人首頁,使不特定之通訊軟體LINE使用者得觀賞、瀏覽該猥褻照片,自與實際交付猥褻物之散發傳布行為有間,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該條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容有誤會,惟散布猥褻物品罪,與以將載有猥褻內容之照片上傳至網際網路之網站相簿上供人連結點選之方法供人觀覽罪間,所應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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