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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與乙○○原具直系姻親關係,雖因離婚而消滅,惟為維持我國傳統倫理觀念,避免混亂綱常,民法第983條、第988條明文規定原具直系姻親關係者,不得結婚,違反者,結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大陸地區大士,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在大陸湖南省邵陽市登記結婚,原告回台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始知被告與原告具有直系姻親關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係於三十二年三月八日生,其父蔡春木於四十六年間與蔡盧桂結婚時,原告已滿七歲,亦無從因自幼撫養,而與蔡盧桂發生收養關係,二人非親子關係,僅係直系姻親關係。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七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與被害人歐佩瑾之妻詹春蕉的女兒曾為夫妻關係,被害人歐佩瑾雖非詹春蕉之女的親生父親,但其二人間為直系姻親關係(直系血親之配偶),則詹春蕉之女既曾為被告之配偶,被告與歐佩瑾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告訴人甲○○係被告乙○○父親再婚之配偶,兩人間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直系姻親關係之家庭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其直系姻親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有何親屬關係之所有戶籍謄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有何親屬關係之所有戶籍謄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8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與受裁判者何雙燕(林戟之妾)僅有直系姻親關係,非屬受裁判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決定不予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夫)、顏柏毅、顏葦婷、顏柏文(即聲明人顏陳秀鳳子女)、許卉瀞(即聲明人顏陳秀鳳媳婦)、顏定綸(即聲明人顏陳秀鳳之孫)亦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依前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1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為乙○○之直系姻親,二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為乙○○之繼子,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直系姻親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二0巷三十一弄二十八號二樓住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所謂直系尊親屬,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即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六號判例著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父母、祖父母指己身所從出之血親,繼父母、繼祖父母僅屬直系姻親,自無繼承權可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雙方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之家庭成員關係,此分別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林秀麗107年6月22日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為直系姻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原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並提出親屬關係證明之相關戶籍謄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前揭規定,直系姻親不具繼承人資格,聲明人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父母係指民法第967條第1項所稱「己身所從出」而為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繼父母子女關係屬直系姻親,自無繼承權可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王政偉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雯之夫,其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聲請人張志狄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甄前夫,其與被繼承人曾為直系姻親關係,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上揭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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