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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就系爭土地之界址已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現由本院110年度沙簡字第230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系爭確認界址訴訟)審理中,此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開確認界址訴訟現仍上訴審理中,既未判決確定,為避免裁判分歧,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原審裁定本案於前開確認界址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洵無不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已對被上訴人提起排除侵害及確認界址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22號,下稱系爭確認界址事件),請求確認系爭55土地與系爭57-118土地之界址應以前述圍牆為界,目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以所欲確認界址之鄰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二、朱華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三、提出所欲確認界址土地之最新地籍圖,以釋明所欲確認界址之土地係屬相鄰;四、考量是否向本院聲請對住居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135號、95年度簡上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中㈠確認界址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5,餘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現由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1年度中簡字1471號審理中(下稱系爭確認界址事件),因兩造所有土地界址不明,應待系爭確認界址事件判決結果確定,始能知悉兩造所有土地間正確界址為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茲查明該民事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號、95年度簡上字第84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民事判決書二件在卷可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299號確認界址訴訟判決之結果,據以認定上訴人是否逾界及應否交還占有部分之土地,故於上開確認界址訴訟終局判決確定以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5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確認界址訴訟應指相鄰土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但其經界不明,求為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被告並非系爭土地之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原告對被告起訴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40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茲查,該系爭確認界址訴訟之民事件業經撤回而告終結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確認界址訴訟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於確認界址案件指認之經界,為95年8月23日鑑定圖編號E(塑膠樁)-G(鋼釘)連線,亦係依據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9號確認界址案件之補充鑑定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鈞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9號確認界址案件判決書附圖二鑑定圖編號E界址點對應之土地界址點何在?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前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受本院八十三年度壢調字第二八三號原告與該件被告劉通銀等人間「調解確認界址事件」(下稱前揭另件確認界址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尚待分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茲查明該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八十九年度沙簡調字第一0三號及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二號確認界址事件卷宗可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查被告羅美雪等3人已另行於本院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且上揭確認界址訴訟尚未終結,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510號(即112年度苗司簡調字第642號)影印卷皮、民事起訴狀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查:原告所提本件確認界址之訴,不應准許,則其合併提起返還土地之訴部分(性質上必須以確認界址之訴為據),即無保護之必要,應併予駁回。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充其量僅為原告與同案被告林欽論間之確認界址之訴之攻防方法,尚非原告所得對被告李淳鉉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之法律上依據。
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查被告已另行於本院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且上揭確認界址訴訟尚未終結,有本院113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卷皮、民事起訴狀、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憑,顯見本院為判斷被告是否越界毀損系爭土地上之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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