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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理」應更正為「被告甲○○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乙○○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裁定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19日宣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23日宣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21日宣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四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0月18日宣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應更正為「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關於「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6日宣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言詞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0月18日宣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2月20日宣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關於詹馥溢酒醉駕車過失傷害部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告訴人廖國宏嗣於112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故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本案嗣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且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王緯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於簡式審判程序中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復經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犯罪,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撤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被告聲請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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