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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四、本院之心證欄1、第一行關於「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原告房屋管線所致」記載,顯然錯誤,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被告房屋管線所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乙之肆之八中關於「綜上所述,依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原告乙○○請求被告壬○○給付356,8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本件裁定之理由欄中「五、綜上所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原告就上開各項所得請求之金額應為31,581元(9700+1282+655+130+1668+17766+380=3158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陸、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102元及自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綜上所述,原告葉明富求之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為185,612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上所述,原告阮春龍得向被告請求之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為36,543元【計算式:33,579元+2,964元=36,543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7「5」,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綜上所述,被告共應補發原告十五萬八千元之退休金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綜上所述,並為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蔡桂城之年資為1年10月又5日,可請求1年11月之資遺費,合計16萬7708元【計算式:87500×(1+11/12)=167708】⑷綜上所述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兩造有爭執之工程款部分,孫晨芳應給付璞臻公司272萬4,940元(計算式:501,000+262,500+1,961,440=2,724,940),及前揭五所述兩造無爭執之工程款850萬1,116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豪為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興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肆、「綜上所述,…請求原告給付…」(即判決第4頁第19至20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請求被告給付…」。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84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9,847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所有之1014-1地號土地為袋地」,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315地號土地為袋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七、綜上所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綜上所述,上訴人合計應補發205,031元之退休金差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四、綜上所述,被告鄺振安取得系爭本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㈤綜上所述,…」;附表四編號9之分割方法關於「附表三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8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9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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