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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本院審理中所為翻異前詞之證述」。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上疑點與判斷羅某前揭翻異之詞是否可信攸關,自有詳加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並未傳訊制作該筆錄之警員李昔恩到庭查證,遽採羅某嗣後翻異之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嫌速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其餘被告並未羈押,原裁定以被告於107年6月8日準備庭翻異自白為由,羈押同日開庭之被告及其他被告,恐以威嚇其他尚未開庭之被告,使渠等不能翻異偵查中自白為目的,顯非合法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甲○○、丙○○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丙○○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時指證歷歷,雖上開二證人其後翻異前供,然此顯係迴護被告之詞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度,且其於台北地院審理時翻異前供,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致遭羈押,亦有重大過失,原決定駁回其聲請,於法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證人林澄勝於第一審及原審已翻異前供,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證述,惟其就交保金二萬元之來源,在第一審係供稱:「(問:交保金何人出資?)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吳卷隆、方杉民於第一審到庭作證陳述時,已翻異前供而為有利於上訴人之陳述,當時上訴人在場並表示對其二人之證言無意見,難認訊問該證人之程序有何違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案固已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偵查、審理中數度翻異供詞,同案被告陳雅萍亦於審理中翻異前詞附和被告所辯,均如前述,顯見被告一再挑戰並無視司法審理之公正性,而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案固已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偵查、審理中數度翻異供詞,同案被告陳雅萍亦於審理中翻異前詞附和被告所辯,均如前述,顯見被告一再挑戰並無視司法審理之公正性,而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1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被告雖於偵查中翻異前詞,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惟其於警詢中業已坦承犯罪,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又證稱:起訴書所載事實實在,伊有向黃嘉民購買安非他命云云(見原審卷第七三頁),惟其後於原審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與被告對質後又翻異改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黃宏泰稱安非他命不是向甲○○買的,是向「阿突」(台語發音)買的,陳元仁則稱:陳勇國、黃宏泰是向一個高高的人買的等語,惟此翻異之詞與其二人以前於偵審中指證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之情節迥異,顯係與甲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證人或當事人事後翻異其案發當初之陳述,依經驗法則,案發當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擾,比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據此,應認證人洪炳來於檢察官偵查時之最初之證言陳述較為可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所辯各節,除據證人甲○○堅詞否認外,且係呼應證人陳得照前開翻異不實之證述,亦前後供述不一,足見被告所辯無非均係矯飾卸責之詞,亦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因檢察官認上開羈押未禁止被告接見通信,而被告於偵查中翻異前述,顯有勾串之事實,且本案尚有共犯葉○○在逃,爰聲請禁止被告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參酌一般人於案發時所為之供述,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比諸事後翻異之詞較為可採之一般經驗法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辯解,應係畏罪翻異之詞,實不足採,仍應以其於警、偵訊時之為可採。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為誣陷上訴人,尚難因其翻異前詞,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判決理由記載上訴人及邱顯鴻分別於原審、偵查中,陳述由上訴人購買愷他命交付,邱顯鴻係因上訴人辯解而翻異前詞(見第十二、十六頁),雖屬有誤,然不影響上訴人犯行之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又按當事人事後翻異其案發之初供,依經驗法則,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較之事後翻異之詞可信,故除非可證明其更易之供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虛偽外,自不得捨棄初供而不採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同月二十七日去鋸取」(一審卷第二十八頁),先後閃爍不定,且核與同月二十九日當場被查扣作案用具之事證不符,原審徒以被告父子嗣後具有瑕疵之翻異之詞,推論被告警訊中之自白,即與事實不符,取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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