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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王浚宏既非聲請再審權人,自不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既非聲請再審權人,自不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故本件再審之聲請,違反前開規定,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既非聲請再審權人,自不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故本件再審之聲請,違反前開規定,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乙○○、丙○○既非聲請再審權人,自不得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本件再審聲請人雖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但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再審權人之規定不符,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直系血親身分,為被告李蕙君利益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聲請再審權人之規定不符,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審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6號確定判決,抗告人為案件告訴人,並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洵無不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乙○○○據以聲請再審之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確定判決,抗告人非該案件之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確定判決係諭知受判決人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判決人李芳年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盧平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交聲再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聲請人林進益、林進昇係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被害人林炳臣及告訴人林周止之子,其等三人既非自訴人,均為無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99年度上訴字第3572號判決駁回上訴,係第二審判決確定,本院上開判決並非確定判決,而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3號案件與聲請人無關,有該案裁定在卷可參,聲請人非該案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陳玲華為受判決人即被告陳映婷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案件之告訴人,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在再審新制下,法院如何認定聲請再審權人提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已足以產生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基礎的正確性有「重大疑慮」?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確定判決係諭知受判決人等無罪之判決,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等之不利益為之,且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抗告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中再審聲請人曹川秀為本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再審聲請人黃阿珠則為該案件被害人曹蓉莉之母,均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即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本案訴訟關係已消滅,聲請人已不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71條之1規定所指「審判中」之法律地位,且告訴代理人及告訴人亦非聲請再審權人,無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非受判決人黃信証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上開刑事判決、聲請人陳松山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受判決人黃信証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非上開刑事判決之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非受判決人黃信証本人、又非受判決人黃信証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上開刑事判決、聲請人甲○○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受判決人黃信証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非聲請再審權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聲請人雖為聲請再審權人,依上開說明,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於聲請人繳交相關費用後,依法交付卷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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