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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過失傷害案件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所為之過失傷害案件之再審裁定,即不得抗告自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 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上列被告林○○、呂○○因被告林長闊過失傷害案件」係「上列原告高○○因被告林○○、呂○○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299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並經送鑑定肇事責任中,故認於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在該過失傷害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查本件告訴人李明芳告訴被告許開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聲請人為上開過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需而具狀向本院聲請付與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卷內之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拷貝光碟,既已敘明其係作為上開過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497號)」應補充記載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聲他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睿紘(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下稱本案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審理期日時,經本院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他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2人均撤回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從而本院就上開過失傷害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已於同年11月1日確定等情,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01年度交易緝字第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元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於同年月11日具狀撤回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本院並於同年月16日就上開過失傷害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及上開判決原本可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甲○○所犯過失傷害案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甲○○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合於減刑之要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不能單憑其在緩刑期內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即遽行推認其過失傷害案中所宣告之緩刑,應予撤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宋文凱、潘春蘭顯非被告犯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犯罪事實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然原告宋文凱、潘春蘭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詳細記載原告因被告犯刑事過失傷害案件而受有何種損害之原因事實及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戴良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淑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戴良吉所涉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鄭淑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鄭淑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戴良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鄭淑文所涉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戴良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張東軒對其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原告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張東軒對其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所指附民被告黃俊凱對其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黃俊凱對其所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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