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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97年度鑑字第11319號公懲判決預覽 ↗
係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調查員,其於84年間至96年7月間止,擔任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員期間,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原裁定先以「經試測有殺傷力者,為違禁物」,然又以「經試射完畢後,已非違禁物」駁回本案,依此邏輯,豈非所有子彈均需逐一試射後,始能證明為違禁物,始能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重在違禁物之沒收而不在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殺傷力,屬違禁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而,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認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6鑽床1台非違禁物,與本案無關。7切割機1台非違禁物,與本案無關。8鑽床1台非違禁物,與本案無關。9手握式鑽孔機1台非違禁物,與本案無關。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亦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以違禁物為限;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與是否不問犯人所有均應沒收之義務沒收標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若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有某種程度之關連,自仍應就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進行調查,若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扣案之制式子彈1顆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時,業經試射完畢,不復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非屬有殺傷力之子彈,自非違禁物,是其雖原屬違禁物,然因試射完畢而喪失其違禁物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違禁物;而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非制式子彈2顆,因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亦非屬違禁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2項均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違禁物係屬法律禁止之物,惟依法律規定所禁止對行為客體之行為其範圍不同,得分為絕對違禁物與相對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款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款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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