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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解釋上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事實上陷入生存危險狀態始成立本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起訴書就被告所犯違背義務遺棄罪漏未起訴,惟此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及違背義務遺棄罪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之一重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郭群雄堅決否認有上開違背義務遺棄犯行,辯稱:呂順聰於船難當下已隨船沉沒死亡,無生還可能,我沒有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不該當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果無訛,則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能否謂遺棄致死部分,與已起訴之違背義務遺棄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饒有研究之餘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及違背義務遺棄罪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之一重罪處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嫌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其構成要件顯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為寬,且就肇事遺棄罪之立法理由以觀,其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及善後,減少被害人之死傷,特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係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其要件。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前開起訴意旨,被告被訴遺棄之犯罪行為地在丹麥籍船舶、香港,結果地則為香港外海,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違背義務遺棄罪,非屬最輕本刑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兩罪之構成要件並非完全相同,且原判決僅以違背義務遺棄處斷,上訴意旨㈠㈡兩項指摘原審既論肇事遺棄罪,即不得再重複以違背義務遺棄罪相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蘇莉嬋所為,係犯刑法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蘇克於肇事致徐金福受傷後,依法令或契約而對徐金福負有扶助、照護之義務,卻仍棄之不顧,故認被告另涉犯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嫌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及違背義務遺棄罪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之一重罪處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另以被害人甲○○於車禍後有短暫昏迷之情形,而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惟查,被害人甲○○於車禍後雖有短暫昏迷之情形,然經路人叫醒後,立即下車察看車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雖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惟仍應適用肇事遺棄罪予以處斷,是其構成要件顯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為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其上開所犯肇事逃逸及加重違背義務遺棄二罪間,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加重違背義務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及違背義務遺棄罪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之一重罪處斷。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此部分祇能論被告以違背義務遺棄罪,並與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斷。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A童(民國104年6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依法令負有扶養義務而遺棄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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