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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未參加訴訟,揆諸上揭規定,受告知訴訟人李王誠、游順官於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系爭土地分割,其抵押權的效力,應僅移存於被告李親迪所分得如附圖所示分配位置A部分土地,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原告另行向管委會所提出之其他民事訴訟則非在本件原告所聲明之範圍內,附此指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意旨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而非無理由駁回上訴,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已如前述,則其提起抗告之行為效力即不及於共同發票人陳明賢,附此指明。六、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於告訴人陳銀祥、陳文健,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詳後述)而不論,故被告所為2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部分,無從為事後實害行為所吸收,故仍應以論罪科刑,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請求就原裁定停止執行云云,由於本件為就本票是否准許予以強制執行之抗告程序,尚非實際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並無另行裁定停止執行問題,抗告意旨尚有誤會,附此指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空言辯稱「阿達」為長短腳、所以走路有不穩情形;又伊脊椎有開過刀不能提太重東西云云,並未提出實證,無法以之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指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對被告邱宥煌、柯宗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聲請人雖另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但由於不論承辦法官是否應予迴避,就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本即應依法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已如前述,自仍需為上開裁定,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依同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附此指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對被告邱宥煌、柯宗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對被告陳易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對被告吳桂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吳桂榮通緝中,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同案被告莊風欽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對被告陳易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所稱其目前經濟狀況不佳一節,縱認屬實,亦難作為免除債務之事由,附此指明。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不得再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附記「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指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等字樣而受影響,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2,420股,附此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至聲請人繼承譚國平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目前聲請人持有股數減為1500股,附此指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所請事項,不屬本院權責,無從辦理,附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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