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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6 次修法(115.06.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7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9、35、36、38、39、41、44、46、50、51、55、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6.23 修正)》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茲因配合法規異動或與現行實務運作不符而有修正必要,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條文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二、刪除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提交時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新增約用法官助理之進用,法官助理之「遴聘」修正為「遴用」。(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四、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五、刪除有關試署法官調派高等法院辦事之規定。另因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爰刪除有關於月終送請上開人員核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修正文書科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七、修正總務科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八、修正資料科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九、修正資訊室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修正法警室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十一、修正會計室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十二、修正統計室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4 條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設立業法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9 條

  1.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
  2.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1.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2.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第 35 條

  1.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4. 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1.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4. 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36 條

  1.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1.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第 38 條

  1. 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關於裁判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2.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1. 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關於裁判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2.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 39 條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2. 紀錄科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閱。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試署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試署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2. 紀錄科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第 41 條

  1.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1.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律師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44 條

  1.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 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 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46 條

  1.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法令、規章、法庭裁、判解、最高法院大法裁定等徵集與管理。 三、關於定期出刊公報,有登載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關於理作業事項。 五、關於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1.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法令、規章、官會議解釋、、判解、最高法院民刑會議及總會議決議錄等徵集與管理。 三、關於定期出刊公報,有登載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及保事項。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五、關於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50 條

  1.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51 條

  1.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護送少年、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1.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55 條

  1.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 三、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 四、關於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五、關於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監驗事項。 六、關於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 七、關於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 八、關於單位預算國有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刑事補償核發事項。 十、關於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建議事項與請頒印信、移交等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培訓計畫、進修等事項之審核、核轉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業務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1.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 三、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 四、關於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五、關於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監驗事項。 六、關於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 七、關於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 八、關於單位預算國有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冤獄賠償核發事項。 十、關於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建議事項與請頒印信、移交等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培訓計畫、進修等事項之審核、核轉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業務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6 條

  1.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事項。 三、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四、關於公務統計實務手冊維護及審查作業事項。 五、關於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考核暨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事項。 六、關於調查統計規劃、設計及執行事項。 七、關於統計專題研究分析之辦理事項。 八、關於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 九、關於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十、關於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事項。 十、關於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1.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事項。 三、關於庭長法官考核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辦案情形統計事項。 四、關於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 五、關於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考核暨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事項。 六、關於司法統計調查執行事項。 七、關於統計專題研究分析之辦理事項。 八、關於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 九、關於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十一、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二、關於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事項。 十、關於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