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次修法(110.06.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000179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51 條條文;增訂第 5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06.18 修正)》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茲因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十三條及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四條規定,增設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其行政及預算編列等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另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修正本規程第六條、第五十一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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