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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4 次修法(108.11.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800303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8.11.19 修正)》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自七十一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明定處理勞動事件,法院應設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故該法施行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之規定,已無再適用之餘地,爰配合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