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400060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