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83.04.29)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院(83)院台廳司一字第 07957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5、23、37、40、53、54、56~68 及第十章章名
異動條文
第 9 條
左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 10 條
高等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 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事務亦同。
第 15 條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左: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第 23 條
民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 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第 37 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 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第 40 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施行電腦化之法院,得不備置辦案進行簿。紀錄書記官應將案件進行情形輸入電腦建檔。 法官應於月終檢閱一次,庭長、院長並得隨時檢閱。
第 53 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 。 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
第 54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 56 條
人事室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職員任免、遷調事項。 二、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職員考績︵成︶事項。 三、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職員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事項。 四、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職員送審、動態、請任、請免、簡任存記暨考績升等事項。 五、關於司法官及公設辯護人辦案書類事項。 六、關於本院暨所屬法院法官請領、註銷指揮司法警察證事項。 七、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僱用人員之甄試及審查事項。 八、關於本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工作歷練事項。 九、關於本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執行人員輪調工作事項。 十、關於資訊工作之辦理事項。 十一、關於學習人員分發及學習期滿請領證書事項。 十二、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聘用、約僱事項。 十三、關於本院員工到離職手續及級俸審核通知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7 條
人事室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人事法令之核轉及解答事項。 二、關於機關組織、員額編制事項。 三、關於員工待遇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平時考核、獎懲事項。 五、關於人事案件陳訴、控告及司法風紀處理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章及表揚事項。 七、關於法官優遇及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八、關於後備軍人召集及人力動員案件事項。 九、關於各種考試、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會議事項。 十、關於職員暨其眷屬出國事項。 十一、關於保險及各種福利事項。 十二、關於本院退休︵職︶人員照顧事項。 十三、關於本院員工加班審核登記、值日︵夜︶人員輪派、職員差假、勤惰管理及所屬機 關首長及職員差假事項。 十四、關於各項會議、慶典及文康體育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事項。 十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58 條
人事室第三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人事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 二、關於本院暨所屬各法院人事人員任免、遷調、考績(成)、獎懲、退休、撫卹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差假事項。 四、關於各項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院職員保證書、職員證、識別證、購買證之保管、核發事項。 六、關於職員在職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院人事部分年度工作計畫、各項資料彙整、工作報告之撰擬事項。 八、關於本院職員錄彙編與分發事項。 九、關於本室公文登記、收發、稽催、章戳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