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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3 次修法(111.03.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07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1.03.08 修正)》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發布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為因應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公布之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法院得設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專業法庭,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方式之專業性及技術性,俾提升裁判品質及司法公信力,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爰增訂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此類案件之專業法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3 條

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 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