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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7 次修法(114.05.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56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4.05. 19 修正)》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發布迄今,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洗錢防制法已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八月二日施行,為使金融專業法庭(股)法官能專注於辦理需高度金融專業知識之案件,進而提升審判之品質及效能,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二,刑事金融專業案件類別所涵括案件之種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限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俾符專業法庭(股)設置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