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次修法(112.12.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205014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2.12.20 修正)》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發布迄今,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為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以及國家安全法已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該法第十九條有關法院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股辦理違反該法之犯罪案件之規定,亦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為提升審判品質及效能,並考量國家安全專業案件與軍事專業案件性質相近,平衡兼顧整體司法資源之合理負荷,爰將國家安全專業案件與軍事專業案件合併,並更名為國安軍事專業案件。是以,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檢討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明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類型範圍,爰修正本辦法所定民、刑事智財專業案件所涵括之種類。(修正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二、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法院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股辦理,爰修正本辦法所定軍事專業案件,將國家安全專業案件合併辦理,並更名為國安軍事專業案件類別及修正所涵括案件之種類。(修正第二條附表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 二、刑事事務:指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 三、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以下簡稱專業案件):指民事或刑事事務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 四、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案件法官證明書。 五、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以下簡稱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 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 本辦法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在有效期間內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
- 第 18 次修法(115.06.15)
- 第 17 次修法(114.05.19)
- 第 16 次修法(112.12.20)
- 第 15 次修法(112.05.03)
- 第 14 次修法(111.10.26)
- 第 13 次修法(111.03.07)
- 第 12 次修法(108.08.01)
- 第 11 次修法(107.08.22)
- 第 10 次修法(105.08.16)
- 第 9 次修法(104.06.10)
- 第 8 次修法(103.07.29)
- 第 7 次修法(102.08.12)
- 第 6 次修法(102.06.25)
- 第 5 次修法(101.05.29)
- 第 4 次修法(99.04.27)
- 第 3 次修法(97.07.28)
- 第 2 次修法(93.12.22)
- 第 1 次修法(9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