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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78 則
函釋命中
關於已徵收之土地,其土地徵收補償費因應受補償人逾期未領取而歸屬國庫者,嗣該土地經核准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後續處理方式
發文 111.11.25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發文 108.04.18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實際領回超過應領之抵價地部分繳納差額地價之需,所申請個人短期無擔保抵價地融資」,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抵價地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5.12.02
有關祭祀公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如未訂定規約,得參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辦理
發文 104.06.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為需用土地人,惟郵政法並未明文規定土地徵收事宜,申請徵收郵政事業專用區土地,應先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再予徵收
發文 103.02.10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遵循之查估規範
發文 102.10.23
為確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徵收公告及發價通知時應載明有關徵收計畫之開工、完工期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得申請收回土地之相關規定
發文 102.07.18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
發文 101.12.20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發文 101.09.19
有關函詢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對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安置計畫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 101.05.18
辦理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前,應先進行勘查,如有發現廢棄物,應即通報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發文 98.01.13
政府開闢道路徵收民地,因地政單位測量錯誤,原地主申請撤銷徵收,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無須徵得民意機關同意
發文 97.08.21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後之救濟程序,除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等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 97.05.23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此為受取權人領款之「除斥期間」,無時效中斷事由之適用
發文 97.05.23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抵稅地,倘現況已作道路等公共設施使用,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
發文 97.01.04
鄉(鎮、市)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選擇以「作價」方式撥供該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時,與土地法第25條無涉
發文 96.12.19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函報抵價地總面積之注意事項
發文 96.01.28
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6點所稱每戶之人口,係指分別立戶設有戶籍居住情形之人口
發文 96.01.09
破產管理人得本其管理處分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發文 95.10.24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發文 9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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