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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98 筆:名稱 5・條文 293
土地徵收條例預覽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預覽 ↗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預覽 ↗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條文定位29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
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預覽 ↗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預覽 ↗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預覽 ↗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預覽 ↗
…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
土地徵收條例第 6 條預覽 ↗
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預覽 ↗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預覽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預覽 ↗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預覽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
土地徵收條例第 12 條預覽 ↗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預覽 ↗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之 1預覽 ↗
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
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預覽 ↗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土地徵收條例第 1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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