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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日據時期民法有關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時,其應有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之規定,自大正12年起始有適用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一33分別共有之土地依法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土增稅
一32公同共有土地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土增稅
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宜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於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移由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範圍僅限於該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之(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
關於分別共有土地緩徵工程受益費,任何共有人未經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可否逕行代位申請他共有人應有部分得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土地前後應有部分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案件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農地及其地上農舍所有權應有部分併同設定抵押權有關事宜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設有抵押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後,其抵押權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物分割標的之一時,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應併為共有物分割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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