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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8 筆
船舶登記法第 14 條預覽 ↗
應有部分之載明
漁業法第 27 條預覽 ↗
處分應有部分之限制
民法第 817 條預覽 ↗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民法第 819 條預覽 ↗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著作權法第 40 條預覽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
海商法第 12 條預覽 ↗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海商法第 13 條預覽 ↗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商標法第 28 條預覽 ↗
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拋棄規定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
土地登記規則第 96 條預覽 ↗
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其須辦理出租、租賃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得依下列方式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 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其現在占有狀況及拍定後依其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 如該應有部分查封時為他共有人或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時,亦應詳記其原因事由。不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預覽 ↗
分,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事項欄及所有權欄內。船名欄及應有部分欄內,依申請所載次序記載姓名、住、居所、船名、應有部分號數欄內記載號數,備考欄內,記載申請書之收件年、月、日及收件號數、登記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6 條預覽 ↗
條第四項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為分別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專利法第 65 條預覽 ↗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預覽 ↗
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
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預覽 ↗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1 條預覽 ↗
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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