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3  點之 1  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24811  號令訂定發布、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24812  號令修正發布及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24813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及相關規定影本各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貴公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規定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33條解釋令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規定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之2等規定之解釋令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後,停效保單責任準備金計提,應依中華民國 115 年起適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會 98 年 8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及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規範等令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三條再保分入業務未報賠款準備金提存比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方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彙整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採用之經驗生命表、提存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及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