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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1092 號
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函請法院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281 號
法院辦理發送民事保護令之撤銷、變更、延長、駁回及抗告等裁定,以及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因撤回、駁回視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而失效之通知時,應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33350 號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審理通常保護令、家事非訟事件審理終結前,如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裁定暫時處分而另分新案時,案由應載明「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依職權裁定核發暫時處分」,以利蒐集、統計該類事件。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27741 號
檢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聲請通常保護令」、「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及「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中文與英文、日文、越南文、印尼文及馬來西亞文等對照參考譯本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8689 號
檢送「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逾 4 小時未終結紀錄表」及「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分別就審理逾 4 小時未能結案,以及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事件之終結要旨為駁回時,由書記官填寫並送統計室報結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0692 號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應注意於結案後立即報結,並應注意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項規定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 號
為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權益,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中,增列提醒被害人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關資訊等提示語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10092 號
司法事務官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緊急保護令、民事暫時保護令以及精神衛生法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所為之裁定,如當事人提起抗告,其應分案號字別為「緊家護抗」、「暫家護抗」及「衛抗」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1045 號
家事事件當事人救濟程序之分案字別,如為不服司法事務官依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第 4 項所為緊急處置裁定,應分「家事聲」字;家事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分「家事聲」字;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及其他司法院授權辦理事件所為之處分,應分「家抗」字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07844 號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之授權,司法院爰增列司法事務官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民事緊急保護令」及「民事暫時保護令」等事件,並自民國 98 年 4 月 6 日起實施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0628 號
配合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民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例稿格式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0232 號
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事件,免徵聲請費;被害人或權利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 條或第 25 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暫免徵收執行費。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核發、撤銷、變更、對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聲明異議、抗告、更審、再審等案件,仍援用「家護(通常保護令)、暫家護(暫時保護令)、緊暫家護(緊急保護令)」相關案號分案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15895 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狀、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及民事暫時保護令修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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