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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7 則
函釋命中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
發文 108.07.10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修正生效前,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各項補助請求權時效已逾 5 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核定不 予補助者,其請求權時效因 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銷滅;未逾 5 年者, 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發文 102.06.14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 2 年未提 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者,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未逾 2 年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發文 101.12.26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發文 101.07.31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發文 101.05.08
差額地價請求權,本質上為一次給付之債權,分期繳納僅係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之方式,無從自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分期之款項,其請求權時效因承認而中斷,重行起算5年請求權時效
發文 100.11.14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發文 100.07.0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施行前死亡,迄施行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者 ,其受益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者,保險人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追溯補給
發文 100.05.31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如確已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辦 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依就該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發文 99.06.11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未滿 6 個月後,再參加就業保險 後非自願離職,按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仍得以再 次非自願離職事由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其請求權時效亦重新計算
發文 98.02.09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
發文 98.02.04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案
發文 94.01.27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發文 93.03.12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於請求權時效內完成合法送單,義務人逾期未繳,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該項請求權時效,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行起算五年疑義案
發文 92.09.30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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