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調字第733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 民事裁定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79 號 民事裁定
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 刑事裁定
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765 號 刑事裁定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之通訊監察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之其他案件之內容。 前項情形,於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已敘明通訊監察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賣、運輸毒品有關之對話時,亦同。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3997 號 刑事裁定
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大法庭。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375 號 刑事裁定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27 號 刑事裁定
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大法庭。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 405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