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調字第733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
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時,製作 2 份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公證人向請求人收取公證法第 128 條第 1 項或第124 條費用有無理由?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並刪除請求項 2(專利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經智慧局核准、公告並確定。 乙即請求智慧法院就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 1 為判斷,除將原第(二)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更正後)請求項 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新本案聲明)外,應否調整原第(一)項聲明?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7 號
離婚後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之全部扶養費,如未成年子女另向法院請求他方給付扶養費獲准並經該他方給付,該他方就其已給付部分,能否向約定負扶養義務之一方請求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對於不得上訴三審之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再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 第 1 項裁處罰鍰,得否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受刑人因案入監執行,對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未向監所長官直接提出抗告書狀,而係委託他人以其名義向法院提出,其在途期間應以其監所所在地或其住所地計算?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110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
內政部頒布之租賃契約書版本,將專業人士「不動產經紀人」列為契約簽約人(如附件),請問該不動產經紀人得否委任無不動產經紀人證照之第三人代理出席公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夫妻之一方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時,法院得否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逾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7 號
前已對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嗣經裁定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債權人執該變更裁定聲請執行時,是否應再徵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7 號
法院於消債條例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之 1 年除斥期間經過後,於更生或清算程序得否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民法第 244 條之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