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調字第733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法律字第 11403507580 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40000407 號
各法院於認可收養事件作成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或調(和)解筆錄,統一於備註欄增加提示「辦理收養登記尚須附繳養子女從姓約定書」文字一案
法律字第 11403501750 號
有關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法律字第 11403501740 號
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以其捐助財產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應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倘其因而致捐助財產未達設立時當時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情形時,即須依法予以補足
法律字第 11303517060 號
有關信託財產之出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另所謂「讓與擔保」係一種債權擔保制度,與信託係為他人管理財產制度之本質不符,亦無適用信託法之餘地
法律字第 11303517490 號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購置地方信用合作社之「社股」,由於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係規定公司之「股票」,並未包括信用合作社之「社股」,故應由主管機關審酌購買「社股」是否為符合「安全可靠之原則」之投資方法,並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該等財團法人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