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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少調字第733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家事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家事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337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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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7 條(法人之機關)
-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民法第 47 條(章程應載事項)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民法第 74 條(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 127 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