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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少調字第733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家事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家事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337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聲字第1337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護字第157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