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㈢惟上訴人丙○○已自承與甲○○交往期間,渠等有以口交、手指插入方式發生性行為共32次,為兩造所不爭,且於前開不爭執事實載明;揆諸上開說明,關於侵害配偶權之
㈢惟上訴人丙○○已自承與甲○○交往期間,渠等有以口交、手指插入方式發生性行為共32次,為兩造所不爭,且於前開不爭執事實載明;揆諸上開說明,關於侵害配偶權之
二、上訴人甲○○則以: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對配偶權忠實義務之侵害,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發生不正常之交往,使對方配偶身分利益受到侵害之行為。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固不以通姦、相姦之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一般通念能害忍受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俟警察單位調查完畢後,被告不但未反省自身作為,反而變本加厲,與洪梓玲往來更加密切,原告因而於101年6月17日提起反訴請求離婚,復於101年11月19日對洪梓玲另案提起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足認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1、原告主張3次(原列4次,但原告稱被告於上述第1次之時間對其亦有侵權行為部分,程序上自始不合法,原告最後並已減縮)被告侵害配偶權之時間
此係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核心價值,當此人格權與被上訴人所謂之配偶權互相抵觸時,自應權衡彼此間之法益價值,殆免互有戮害,故而向來實務皆以行為人已構成刑事上之妨害家庭,方有侵害配偶權之餘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
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
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以本件而言,雖侵害配偶權不以被告與間確有通(相)姦之行為為必要,但亦應責令原告提出並舉證證明被告與郭仕傑間曾有共同出遊、摟抱、親吻、或二人衣衫不整而共處一室之證據資料
足認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即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
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