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4號民事判決
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原則)第5點、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原則)第5點、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為此,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下稱國都公司)估價修理,修復費用共計23,801元(工資6,342元、塗裝12,989元、零件4,470元),經李玉婷向原告辦理出險,原告已悉數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㈡、次按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其中郵局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12,933元(計算式:2,500元+10,000元+433=12,933元)等語。
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30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30日之次日起停止,為保險法第
而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
次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4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次按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係權利之法定移轉,財產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待被保險人另為債權讓與之表示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請求被告給付13,988元,即屬有據。
;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
㈣遞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
系爭車輛經送修回復原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新臺幣(下同)209,413元(含工資37,680元、烤漆18,193元、及零件153,540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
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5,012元、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7,715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及部分三商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因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惟尚有1筆三商美邦人壽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