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745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1,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1,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88條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9,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下稱失能7級),而可獲該等級保險金730,000元,原告遂於112年7月24日再度向被告提出申請,然經被告於112年8月18日拒絕理賠,為此,原告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張貽筑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又系爭強制險失能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文
又原告既承保系爭車輛並已給付賠償金額,揆諸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即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大騰公司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9,088元(包括工資14,670元、烤漆費用22,606元及零件費用51,812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
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
嗣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後,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1,650元(包含:工資44,000元、零件37,650元),而原告已依約給付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是依保險法第
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8,480元(包括零件125元、烤漆費用10,780元及鈑金費用7,575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
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2,444元(包括零件18,180元及工資34,264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完畢,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因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88,652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代位行使曾麗娟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爰依侵權行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爰依侵權行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金133,035元及有繼續性給付保險金每5年可領一次,金額固定為38,480元,該筆保險金領取時間為115年12月30日,再下次為120年,另預估解約金133,035元因不足保險法第
因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32,606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代位行使林佳慧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