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08號行政判決
下稱系爭診所),及其任實際負責人之大成中醫診所有不實刷取保險對象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卡或以異常代碼自創保險對象就醫資料,虛報醫療費用情事,經被上訴人審認違反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下稱系爭診所),及其任實際負責人之大成中醫診所有不實刷取保險對象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卡或以異常代碼自創保險對象就醫資料,虛報醫療費用情事,經被上訴人審認違反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
731,443元(醫療費381,351元+就醫交通費730元+看護費144,000元+系爭機車修理費5,362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731,443元)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第32條所明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亦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亦有明文。
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衡諸保險法規範之保險制度,係屬商業保險之性質,其係藉由眾多要保人繳納一定保險費之團體力量,分散及消化其成員因某種特定危險發生可能遭受之損失,而在對價衡平原則下,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定其費率
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㈤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審酌114年6月3日修正之保險法內容及重點,且執行命令以「臺中市3個月必要生活費用」作為是否解約之標準,牴觸修正後保險法規定,況於保險法修正後尚須配合發布相關公告或子法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元;又被告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顯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於給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關係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1,4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60,0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