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二)保險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二)保險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本院審酌本件事故發生情節及原告保戶與被告過失態樣,認原告保戶、被告各應負擔百分30、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保險代位權,即應繼受原告保戶之過失責任
又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系爭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1第1、2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
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19條及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及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㈣原告所得請求之數額: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且參照最高法院
㈤、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下稱奇美醫院)急診、門診就診、進行骨折復位固定手術、內固定物取出手術,並因系爭心理傷害至○○診所、仁武○○診所就診並進行心理諮商,而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況雄福車行業已受領保險理賠金56萬8,320元,如得請求賠償,自應扣除該部分金額,且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該債權亦已移轉予保險公司,雄福車行不得再行請求賠償。
㈣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五、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末按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㈤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
賴貴琳因系爭事件致身體健康受損害共2,345,794元,而賴貴琳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80,978元,有高雄市青年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59至161頁),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㈣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