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理由要領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已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8,849元(含鈑金工資9,028元、烤漆工資19,821元、零件費用0元),爰依保險法第
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理由要領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2,985元(含工資32,815元、零件90,170元),爰依保險法第
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車身受損,原告已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2,873元(含鈑金工資3,264元、烤漆工資20,849元、零件18,760元),爰依保險法第
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9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人事聘僱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6297元暨自114年
000○000○000地號土地(繼承之權利範圍3分之1,聲請人應繼份9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其財產清單顯示有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投資50元;再查,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已提出存款
(四)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聲請人名下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1,669元、甫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變更要保人之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31,190元、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33,326元,然解約金遠低於保險法第
原告按保險契約如數給付,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扣除零件費用折舊後,僅請求被告給付105,290元。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既已賠償完畢。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
惟查:鄧文聰前因共同犯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為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億元,並經4353號刑事判決駁回鄧文聰罪刑部分之上訴確定等情
惟查:鄧文聰前因共同犯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為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億元,並經4353號刑事判決駁回鄧文聰罪刑部分之上訴確定等情
準此,本院考量兩造各自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迴避事故發生之可能性後,認原告保戶、被告各應負擔百分之40、百分之6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保險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