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惟查:鄧文聰前因共同犯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為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億元,並經4353號刑事判決駁回鄧文聰罪刑部分之上訴確定等情
惟查:鄧文聰前因共同犯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2項之共同背信罪,為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億元,並經4353號刑事判決駁回鄧文聰罪刑部分之上訴確定等情
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68號偵查卷,下稱112他字568號偵卷),被告A03於偵查中亦稱:「(檢察官問:上開61萬元,是否為黄源富的死亡保險,依保險法規定
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㈤又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即明。
㈢再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但依據保險人所預估終止契約後所得之解約金數額顯示,均未有逾越保險法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25.5公里處中外車道處,因分心駕駛碰撞損害原告承保由訴外人謝育綸駕駛之BBN-0086號自小客車,原告已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24,955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保險法第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3,216元(工資30,660元、塗裝33,516元、零件79,040元),經向原告辦理出險,原告已悉數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制執行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對上開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人現有保單未達執行命令所載,或保險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