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392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原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遠雄人壽、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等之保單,經查上開保單之解約金,依據新修正保險法第
㈣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㈤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5款定有明文。
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致碰撞系爭車受損,經估價維修費用為857,111元過高無維修實益,原告依保險契約約定賠付必要費用531,200元,且扣除系爭車報廢殘體標售金額59,000元後,依保險法第
又系爭保險契約條款所用文字清楚明白,並無模糊不清之處,自無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適用。
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4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乙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1,959元(工資29,456元、烤漆32,058元、零件60,445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權,
,行駛於系爭停車場時,適有被告駕駛車牌號碼AKW-653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B車),因倒車不當而撞擊系爭A車(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A車受損,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
故原告同意被保險人重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恩公司)報廢系爭車輛後,依保險契約賠付26萬0130元,扣除系爭車輛報廢殘值金額3萬3000元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法第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8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