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68號行政判決
參以上訴人自訂懲處辦法之內容,曾小芹等11人如違反保險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約定之義務,將遭受行政記點、停止招攬及撤銷登錄等影響權益事項之懲戒處分,足見其在上訴人企業組
參以上訴人自訂懲處辦法之內容,曾小芹等11人如違反保險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約定之義務,將遭受行政記點、停止招攬及撤銷登錄等影響權益事項之懲戒處分,足見其在上訴人企業組
參以上訴人自訂懲處辦法之內容,李秋婈等38人如違反保險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約定之義務,將遭受行政記點、停止招攬及撤銷登錄等影響權益事項之懲戒處分,足見其在上訴人企業組織內
㈢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㈣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號車輛,因涉嫌倒車未注意車況撞擊系爭車輛,致其受有損害,原告於給付系爭車輛車損維修費用新台幣2萬1729元(工資4724元,塗裝5616元,零件1萬1389元)後,依保險法第
⒊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本院卷第494、495頁、第497、498頁、第503、504頁),自屬合理必要之舉;更何況,經本院就原告所罹疾病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本件異議人之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為81,281元,業如前述,是該金額顯然低於111,708元,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且依修正後保險法第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8,5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從而我國保險法上為避免具有扶助國民經濟安定社會生活本質之保險制度流於賭博之行為,遂於保險法上設計「超額保險」、「複保險」、「保險代位」等制度防止被保險人獲致雙重給付而致不當得利之情事
被告雖辯稱原告未交付賠款同意書正本,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及被告之企業理賠作業手冊,其尚無遲延責任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4,8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2,1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