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保險法第65條前段、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2,7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保險代位權,即應繼受系爭車輛駕駛之過失責任,須承擔70%之過失責任。
二、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
㈣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足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署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亦具有查核之權責。
(四)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然查該保險契約之險別與預估終止契約後所得之解約金數額顯示,其多是具有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性質、且解約金數額均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保險法第
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四)末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該法規定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文規定;洪舉榮既已以系爭車禍受傷向保險公司
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第107條第2款之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3月10月;又犯保險法第
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在該補償金額範圍,國家對
本件被告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未領有駕照仍駕駛車輛而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且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賠付被害人共計379,877元,均如前述
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屬於商事法,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