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次按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3條定有明文。
㈤「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上開解釋文及理由書雖另說明: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㈢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可行:(一)經查債務人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於臺銀人壽之團體保險契約非要保人且無解約金,而於台灣人壽之保險契約均為健康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
(四)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⒊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7.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㈠債務人現有對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然查該保險契約之險別為健康保險之性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此是屬於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範圍,消債條例第
⒎復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㈤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異議人又再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對其保單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認定依114年6月20日新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予執行附表編號
二、異議意旨略以:請保留6個月的生活費,因異議人長照1個月的醫藥、尿布、灌食費就要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開銷很大,金管會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悉能保留6個月生活費以維持基本經濟生活運轉
又依近日生效之保險法增修條文,若主約及附約均有解約金時,應扣除傷害及健康險之解約金額,以審查是否為得執行金額之保單。故系爭保單係否確為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
㈢上訴人抗辯應扣除被上訴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部分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債權人有權扣押保險解約換價,且正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社會大眾仍在受注意中。
㈦遞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