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258號刑事判決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2人均為公務員,其等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俱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2人均為公務員,其等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俱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91號原告唐美芳被告唐嘉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嚴濼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5日115年度嘉簡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9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長狄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和諺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異議人現已補正陳裕豐等3人之年籍資料,而相對人蔡文忠已於113年9月17日死亡,依法由其繼承人蔡文正、蔡淑華、蔡淑珍、廖翠敏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應附繕本)書記官郭盈呈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114年度台上字第268號上訴人翁永賢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郭千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係原告之個人資料無訛,且原告從未在系爭社區群組中自行公布車牌,該群組亦僅有134戶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加入,並非全體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皆在群組內,顯見系爭社區群組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
經查,本件聲請人黃柏凱、賴淑勉以被告巫燈權、陳瑩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二、被告鐘心彤行為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雖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然行政院尚未定其施行日期,即該修正後規定尚未生效施行,是本案仍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個人資料
是本件爭點在於:1.被告拍攝系爭影像,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規定,且侵害原告之肖像權?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竊錄如附表所示7名不詳成年女子之更衣影片,為數罪,請分論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24號原告謝馥羽被告張鎮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至被告王啓鑌就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提起上訴部分,待卷證齊全後,再由本院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恩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