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立泠選任辯護人田崧甫律師王仁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立泠選任辯護人田崧甫律師王仁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仁宏(年籍資料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被告在系爭貼文中並發布如附表所示原告姓名、就讀學校、曾擔任職務,及照片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侵害原告個資隱私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
下同)60萬元本息;嗣於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何宗翰30萬元本息;㈡被告應給付汪妘眉30萬元本息,核其請求皆係本於兩造間就被告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㈢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刪除修正前第41條第1項規定,並將修正前第41條第2項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雨樵因受刑人胡孟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書記官林子捷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
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83號、第1059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王國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㈡於114年5月15日,張華娟明知未經孫立忠、侯國忠、陳湧勝、孫語柔授權及同意,亦明知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
(二)原審之論罪:1.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471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3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以114年度重附民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即被告蔡靜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