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冠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用聲請人之實體主張與內容,為避免系爭裁定持續公開致影響商譽、影響IP完整性、涉及業務秘密保護、甚至造成遊戲玩家恐慌影響公共秩序及公益,請求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興榮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豆腐」)係上訴人女友之前任男友,被上訴人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未經上訴人同意,於民國114年1
2犯罪事實一㈡陳首安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復審酌受刑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爰依民法第18條、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監視影鏡頭及探照燈具拆除
(二)一併考慮被告王祥任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自由的前科,被告賴雨昕則沒有前科。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等一切情狀,並審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留言區」,使用其等就讀學校名稱,各自發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言論,並揭露足資辨識伊身分之個人資料,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有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多罪,各處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志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處刑(1
同時衡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共計196罪,罪名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得利)、偽造有價證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偽造文書等罪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各次犯罪之時間介於民國109
核被告黃致豪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