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苑瑄選任辯護人石宗豪律師陳怡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115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苑瑄選任辯護人石宗豪律師陳怡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二、經查:(一)被告於113年3月2日至天母派出所,向警員指稱遭人冒名向玄麟公司購買本案行動電話,欲對冒用其身分之人提出偽造文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訴等情,有被告於113年3
㈡被告陳力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同院以113年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心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良沺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原告江浚弘年籍資料詳卷被告楊宗心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7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588號上訴人即被告林芳如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件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併考量其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行為態樣,再衡以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
確定日期1妨害自由有期徒刑3月114年7月2日澎湖地院114年度馬簡字第192號114年9月25日同左114年10月24日是澎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8號(已執行完畢)2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審採用員警跨機關引用而未經合法授權之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7條、第19條,侵害其駕照使用自主權及流通權,違背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1
二、原告之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⒈被告稽查人員基於管制藥品稽核目的進入瑞士藥師藥局,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款規定向原告為告知而取得其同意
二、原告之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⒈被告稽查人員基於管制藥品稽核目的進入瑞士藥師藥局,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款規定向原告為告知而取得其同意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二)按病歷、醫療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非有同條項但書所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㈡核被告蔡奇龍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等語。